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这些时段应体检
时间:2023-07-11 19:46:04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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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实施全链条综合监管,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资料图】

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与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每两年实现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考核与质量控制评估的全覆盖。

具体要求如下▼▼▼

强化源头管理

★ 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后的核查管理,细化管理制度与配套措施,对新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或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

加强全链条监管

★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职业病监测,定期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持续推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化建设。

★ 统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与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把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进入诊断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施全链条的综合监管,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规范业务培训

★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的相关医务人员,特别是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职业病诊断医师,各地要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中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着重提高职业禁忌证判定、疑似职业病界定、职业病与普通疾病鉴别诊断等能力,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加强质量控制

★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上报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职业病诊断报告信息进行抽查,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线索,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并及时进行处置。

★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与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每两年实现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考核与质量控制评估的全覆盖。

★ 对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服务量大、质量管理风险高或投诉多、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机构,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质量考核与质量控制评估频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质量考核或质量控制评估的结果、整改要求及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质量问题的,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要立即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疾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跟踪相关机构整改情况。

◆ 观点 ◆

治理职业病,重点在预防

治理职业病重点在预防,各地卫健委、疾控中心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同时,还应当督促用人单位未雨绸缪,真正做好相关预防措施,将职业病尽可能消灭在“萌芽”中。

各地卫健委等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强化用人单位的预防意识和职责,督促其对工作场所和职工采取措施,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并按要求经常性开展职工健康体检,尽可能降低职工职业病的患病几率。而对已经罹患职业病的职工,需要责令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相关待遇,以减轻职工的家庭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同时,还应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失责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倒逼经营者必须做好职业病相关预防工作,以维护广大职工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让职业病不再成为一个噩梦。(红网)

为劳动者撑起职业病防护伞

以往职业病防治乱象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监管执法手段没跟上,致使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无法顺利进行,工伤赔偿遥遥无期。以尘肺病为例,要进行职业病诊断,患者必须先确认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尘肺病潜伏期长,再加上监管执法缺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有效认定。普通劳动者在整个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和不利局面。

此次《通知》的出台,以更为有力有效的全链条监管给用人单位戴上“紧箍咒”,比如界定了用人单位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应依法依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又比如,《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举证责任倒置更方便受损劳动者开展维权。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及时剔除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机构名单,或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认定铺设“绿色通道”。(深圳特区报)

新发职业病报告病例数近十年降幅达58%

在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监管机制,全面开展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取得显著成效,近十年来,我国新发职业病报告病例数降幅达58%,职业性尘肺病报告病例数降幅达67%但同时,我国仍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工作场所还存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等普遍现象,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据悉,我国已建立并完善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体系,监测县区覆盖率达到95%以上。自2019年以来,全国共监测用人单位24.7万家,覆盖劳动者4263万人次,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为1889万人次。同时,在全国500个粉尘危害严重或尘肺病患者集中县区开展小微型企业主动监测,为劳动者免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52万余人次,发现劳动者尘肺样改变率约为1%。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正抓紧研究调整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王建冬表示,2020年开始,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照立足国情、稳步推进、便于职业病归因诊断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标准起草与数据测算工作。

目前,正在抓紧研究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类别和病种的可行性,力争早日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随着产业升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产业政策的不断实施,这些有高尘高毒等传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落后的工艺越来越少。这种情况下职业病发生的风险比过去缩小了一些,这样为我们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提供了空间。”王建冬说。

北京对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评估

北京市卫健委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市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并分类实施监督执法。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进行分级评估。其中,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确定。

同时,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3年开展一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广东首家职业病三甲专科医院揭牌

6月21日上午,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三级甲等职业病专科医院正式揭牌,成为广东省首家职业病三甲专科医院。

广东省职防院建立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估—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治疗—应急处置与干预等为一体的闭环职业病防治模式,技术能力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目前,该院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6名,曾作为主要参与单位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起草编制国家标准110多项,主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348项;建有全国首批国家职业病临床重点专科、首个省级中毒急救中心、唯一的国家移动核辐射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中心等10个国家级、省级技术平台;具有化学毒物、电离辐射等900多个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检测与评估能力,实现了职业病防治领域全覆盖。

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全省首家职业病三甲专科医院,省职防院将依托雄厚的专业实力、完善的防护体系、鲜明的学科特色和突出的科研能力,不断加强人才培养引进、不断加大学科平台建设力度,不断提升新形势下职业健康新挑战的应对能力,向着建设国家职业健康医学中心加速迈进,为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保驾护航。

(综合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央视新闻、红网、深圳特区报、人民网、北京日报、南方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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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客户端【打工新鲜事儿】 第6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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