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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制度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本手段。从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到加大环保研发投入,从鼓励居民绿色消费到提升生态产品价值,从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到加快能源结构调整……财税不仅是提供财力保障的“钱袋子”,更是引导带动全社会护绿、增绿、谋绿的“指挥棒”。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财税制度建设坚持绿色发展导向,绿色税收制度、绿色预算安排、绿色财政支出协同发力,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以资源税为重点,以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等税种为辅助的绿色税收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调整优化,持续释放节能减排效应和绿色发展效应;财政预算科目不断调整优化,环保支出科目向独立、稳定、系统、完整方向发展,为政府行使环境事权、履行绿色发展职能提供了财政资金保障;节能环保领域财政支出持续增加,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渠道日益健全,在全力保障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深入推进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未来仍需继续深化绿色财税制度改革,更好发挥财税在促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中的作用,助力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在持续完善绿色税收制度体系方面,可以探索通过将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等方式,健全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同时通过加大碳捕捉、碳封存、林业碳汇领域的税收支持,将污水处理费、固体废物处理费、水价、电价等收费政策向环保企业倾斜,创造有利于环保投资、营运的税费政策环境。在完善绿色预算体系方面,要不断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既突出对生态保护、创新发展的激励,也要强化对破坏生态、粗放发展的约束,以双向调节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能。在健全绿色财政支出制度方面,可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创新和改进财政支出方式,综合运用专项支出、转移支付、财政补贴、投资和政府采购等方式,使政策刚性兑现、精准发力。
作为宏观治理的重要手段,财税制度为发展增“绿”的过程中,也要注重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既加大政府投入对重点领域的资金保障力度,也要通过完善财政奖补方式、创新绿色发展基金投入方式等,实现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撬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引导各类资源和要素向绿色低碳发展聚集;既针对生产端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节能环保项目的财税奖惩机制,也面向消费端鼓励居民购买节能产品、支持政府开展绿色采购,推动形成扶绿、促绿的良性经济循环;财税手段还要与行政手段、市场手段、法治手段强化协同,合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此外,地方也要努力创新实践,探索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的新举措新做法。例如,一些省市财税部门牵头完善对经营主体的“绿色评价”,进行差别化贷款贴息,或安排绿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试验区绿色金融发展与绿色产业聚集,这些做法初现成效。下一步,也可以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总结成宝贵经验,进行试验推广。
转载自《人民日报》(2023年08月21日18版)